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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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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利经销会员守则

01. 

经销商应随时维护本公司所有之有形及无形资产。

02.

经销商应随时注重维持本公司产品之形象与声誉。

03.

经销商应积极使用,推广及销售产品,而非仅推荐新人加入经销行列。

04. 

经销商之营业行为应遵守法令规定,不可有欺瞒诈骗或任何使本公司登载不实之行为。

05.

经销商对于销售本公司产品所得佣金衍生之一切税捐义务,经销商应诚实申 报缴纳。经销商如有违背法令或逃漏税捐之行为,应自行负责。

06.

经销商应向其推荐之新加入经销商详细说明本经销使用手册以及「经销会员资格申请书」所规定之内容。经销商不可向其推荐之新加入经销商做夸大不实之宣传,或有欺瞒、诈骗、胁迫之行为,经销商对此行为应自负其责。

07.

经销商于经营欧美利事业期间所蒐集之经销组织名单,属本公司专属财产及营业秘密之一部分名单仅能作为推广欧美利集团有关业务之用,不得使用于推广非欧美利公司之产品与服务范围。

08.

经销商不得从事任何诋毁本公司产品或不利本公司形象之行为或参与该等不当活动。

09.

在经销契约有效期间内,以及经销契约终止后一年内,经销商所持有或知悉之任何有关欧美利公司之营业秘密、产品配方、产品来源、经销商系统、商业资讯等, 均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洩露。 

10.

在经销契约有效期间内,经销商不得于公司活动场合推广或销售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关係之事业与产品,亦不得诱使本公司其他经销商从事任何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之行为。 

11.

经销商对于本公司产品之性质,应作忠实之说明,不得对本公司产品做任何夸大不实或有误导之虞的广告或宣传。

12.

经销商应依据本公司所提供之产品说明向顾客介绍,不得擅自更改。

13.

本公司之产品非用于治疗任何疾病,若发现有任何顾客对本公司之产品有不当使用或因之而导致过敏之情形,经销商应辅导顾客或下线组织正确使用产品方式,并应迅速通知本公司,并依相关程序处理问题,传销商于介绍本公司产品时,不得对顾客有任何诊断或医疗之行为。

14.

经销商不得以其他非本公司销售之产品冒充为本公司产品,亦不得有本公司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搭配销售之行为。

15.

经销商不得擅自更改或涂销本公司产品之标示及包装,亦不得擅自对本公司产品进行改装或分装。

16.

经销商向本公司进货时,应自行估计合理的销售数量,不得大量进货囤积,本公司保有决定提供予经销商产品数量之权利,本公司如发现经销商有异常进货现象时, 得要求经销商提出说明,在获得经销商合理说明之前,本公司得决定暂不提供本公司产品予该经销商。

17.

经销商库存本公司产品时,应注意保护本公司产品之品质,依据本公司之指示为之,并注意产品的保存期限。

18.

经销商未经本公司之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公司产品置于商店中展售,亦不得在室外任何地点设置招牌,看板或摊位推销本公司产品。

19.

经销商未经本公司之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作为促销赠品。

20.

经销商应注意,并切实遵守本公司随时公佈或修正之新规定。 

21.

经销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22.

经销商不得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向他人募集资金。

23.

经销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经销活动。

24.

经销商不得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消费者权益。

25.

经销商不得从事违反多层次经销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规之传销活动。

 

26.

违反经销商守则之处置:

26-1

如经查证属实经销商确实有违反(1)至(25)项守则之行为,公司得迳行以书面通知经销商终止本经销契约。

26-2

违反公司契约遭公司解除或终止契约之会员,其向公司所购入之商品,公司有权拒绝其退、换货之要求。

 

27.

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

27-1

经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欧美利公司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欧美利公司应于契约解除生效或契约终止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经销商退货之申请、受领经销商送回之商品,并返还经销商购买退货商品所付价金及其他给付欧美利公司之款项。欧美利公司依规定返还经销商之款项,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因可归责于经销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因该进货对该经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由欧美利公司取回退货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27-2

经销商于订约日起算三十日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欧美利公司应于契约终止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经销商退货之申请,并以经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经销商持有之商品。欧美利公司依规定买回经销商所持有之商品时,得扣除因该项交易对该经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其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者,亦得扣除减损之金额。由欧美利公司取回退货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27-3

经销商依前二条规定行使解除或终止权时,欧美利公司不得向经销商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经销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经销商依前二条规定行使解除或终止权时,欧美利公司应依前二条规定办理退货及买回,并负担经销商因该交易契约解除或终止所生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27-4

欧美利公司及经销商不得以不当方式阻挠经销商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办理退货。欧美利公司不得于经销商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时,不当扣发其应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7-5

商品之价值减损,依经销商退换货办法之商品之价值减损规定办理。

27-6

经销商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后,需于180日后,才可重新申请加入。

28.

凡经销商违反欧美利国际经销会员守则,其资格由公司予以撤销不得转让。

29.

经销商若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者,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9-1

继承人年满二十岁者,可继承原经销商之权利与义务。

29-2

若未满二十岁者,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原经销商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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